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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上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1024民初1060号之一 原告:***,男,197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公民身份号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3号楼23232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MA1K0MYM3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上海振洋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谷阳北路1500号5楼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3667。 法定代表人:万华,该公司经理。 被告:陕西万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城关街办五里桥社区***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4757834859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振洋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陕西万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里***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23元,减半收取2661.5元,保全申请费1861元,合计452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崔 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