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1024民初1060号之一
原告:***,男,197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公民身份号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3号楼23232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MA1K0MYM3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上海振洋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谷阳北路1500号5楼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3667。
法定代表人:万华,该公司经理。
被告:陕西万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城关街办五里桥社区***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4757834859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振洋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陕西万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里***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23元,减半收取2661.5元,保全申请费1861元,合计452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崔 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