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51民初1882号
原告:昆山新恒邦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路南侧2号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月明,江苏惟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惟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3号楼23232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昆山新恒邦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昆山新恒邦门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6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查,原告未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山新恒邦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王 宇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