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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新恒邦门业有限公司与上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51民初1882号 原告:昆山新恒邦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路南侧2号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月明,江苏惟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惟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3号楼23232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昆山新恒邦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昆山新恒邦门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6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查,原告未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山新恒邦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王 宇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