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旗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上海旗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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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225民初7557号之一
原告:***,男,197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赫纳,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旗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3号楼23232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MA1K0MYM30。
法定代表人:周恩海,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希萌,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茂斌,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旗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22年2月22日,本院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2022年4月22日,因上海落实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对措施,被告无法参加庭审,故向本院申请延期开庭,本院予以准许。2022年5月27日,原被告向本院申请庭外和解期,本院予以准许。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解除《上海旗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内部承包协议书(脚手架)》并由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万元,本院予以准许。2022年6月28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李增光
二○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罗芝
代书记员张丹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