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中灏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省中灏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姓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0104民初4189号 原告:***,男,1990年7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委托代理人:***,安徽金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安徽金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中灏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安徽省中灏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姓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省中灏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安徽省中灏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