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6民初27901号
申请人:北京三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6号四区11号楼2层01-06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奥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龙潭总部经济城汇润国际2号楼15楼08、10、11、12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北京三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态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奥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恒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三态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奥恒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成都龙潭工业园区支行账号为×××账户、中国农业银行四川省成都市成华支行账号为×××账户存款共计398400元。三态公司提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担保书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三态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奥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成都龙潭工业园区支行账号为×××账户、中国农业银行四川省成都市成华支行账号为×××账户存款共计398400元。
案件申请费2512元,由北京三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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