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971民初11121号之一
原告:广东台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伟丰路5号6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59214645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奥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龙潭总部经济城汇润国际2号楼15楼08、10、11、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2LHEW11。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台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奥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台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612.66元、财产保全费为5000元,合计13612.6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台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