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重庆市犇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238民初381号
原告:***,男,1972年9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巫溪县白鹿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重庆市犇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溪县柏杨街道北井大道9号***园12幢4-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8MA5YPK1L69。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92年7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
原告***与被告重庆市犇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2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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