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湘0182民初4361号
原告:湖南壹佰矩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宁乡市花明楼镇花明楼村花塘咀组(非标螺丝厂用地)。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湖南旷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湖南朝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朝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湖南壹佰矩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2日立案。原告湖南壹佰矩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6日以已与***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壹佰矩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壹佰矩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湖南壹佰矩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