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壹佰矩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壹佰矩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湘0182民初4361号 原告:湖南壹佰矩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宁乡市花明楼镇花明楼村花塘咀组(非标螺丝厂用地)。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湖南旷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湖南朝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朝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湖南壹佰矩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2日立案。原告湖南壹佰矩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6日以已与***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壹佰矩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壹佰矩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湖南壹佰矩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