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湘0182民初2744号
原告:湖南壹佰矩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宁乡市花明楼镇花明楼村花塘咀组(非标螺丝厂用地)。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旷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浦北县宏源干混砂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乐民工业园横一路北向。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南壹佰矩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浦北县宏源干混砂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湖南壹佰矩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浦北县宏源干混砂浆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湖南壹佰矩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07727.8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3541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5%的标准计算,从2021年8月12日暂计算至2022年4月12日,后段顺延计算);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多次从原告处采购搅轮、欧式搅拌机砂浆罐等货物。2021年8月12日,经双方对账,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07727.8元。对前述款项,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遂向法院起诉。
被告浦北县宏源干混砂浆有限公司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多年来存在业务往来,被告从原告处采购搅轮、砂浆罐等货物,货款未即时结清。2021年8月12日,双方对前期交易进行了结算,被告确认截至该日尚欠原告货款107727.8元。结算后,被告未曾向原告支付货款。
另查明,庭审中,本院当庭拨打被告法定代表人***的电话187××******,其认可原告所提交对账函的真实性,认可该对账函上“***”的签名系其本人所签,该段对话已记入庭审笔录。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出库单、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执、对账函及到庭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一、原、被告之间虽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原告向被告提供了货物,被告向原告支付了部分货款,双方形成了合法有效的事实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07727.8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二、双方未书面约定货款支付期限,则按照交易习惯,被告应当在结算后及时支付,现被告逾期未付,客观上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利息损失,原告有权要求赔偿。关于损失的计算标准,原告主张按年利率5%计算,未超过法定上限标准,本院予以支持。故以107727.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的标准,从2021年8月12日暂计算至2022年4月12日的损失为3591元,现原告对于前述时段内的损失只主张3541元,此系原告对其自身权益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准许。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本案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浦北县宏源干混砂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湖南壹佰矩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07727.8元;
二、被告浦北县宏源干混砂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湖南壹佰矩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赔偿逾期付款损失3541元(已计算至2022年4月12日,后段损失以欠付货款为基数,按年利率5%的标准从2022年4月13日继续计算至货款全部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63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1095元,合计2358元,由被告浦北县宏源干混砂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六百二十六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对价款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
第六百二十八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