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8民初17682号
原告:成都宏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399号7栋2**14层14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321559702D。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重庆染色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市辖区南岸区南坪南湖路23号20幢(竞地湖源居3-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793531396T。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成都宏贵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染色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成都宏贵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157元,减半收取1579元,由原告成都宏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张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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