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3102财保11号
申请人:云南泽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德宏州瑞丽市安福巷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02MA6NBW073R。
法定代表人:杨宏建,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甫雪静,云南宏鑫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331201611556290。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瑞丽市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德宏片区瑞丽市瑞江路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02587359580H。
法定代表人:曹瀚文,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云南泽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瑞丽市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人云南泽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瑞丽市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富滇银行瑞丽分行、账号为82×××32内的存款250万元。申请人云南泽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宏州分公司购买的责任限额为250万元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云南泽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瑞丽市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富滇银行瑞丽分行、账号为82×××32内的存款250万元(实际冻结数额以银行回执为准)。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云南泽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柳苏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雷睿
书记员詹海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