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中铝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广西中铝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北京国电工程招标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桂1023执保25号
申请人:广西中铝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平果县。
法定代表人:夏远强。
被申请人:北京国电工程招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广西中铝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北京国电工程招标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黄楼支行账号为02×××39的账户中属于被申请人北京国电工程招标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项600000元进行冻结。申请人广西中铝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三菱牌小型普通客车1辆(车牌号:桂L×××××)、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1辆(车牌号:桂L×××××)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裁定如下:一、冻结北京国电工程招标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黄楼支行账的存款600000元(账号:02×××39),期限为一年;二、查封申请人广西中铝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三菱牌小型普通客车1辆(车牌号:桂L×××××)、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1辆(车牌号:桂L×××××)期限为一年。现已保全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2018)桂1023执保25号保全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