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中铝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广西中铝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与北京国电工程招标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桂1023民初1978号
原告:广西中铝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平果县平果铝新华区10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23765849321F。
法定代表人:夏远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新,广西中名(平果)律师事务所
被告:北京国电工程招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北口综合楼306室、3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8015570523。
法定代表人:李艾东。
原告广西中铝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国电工程招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中铝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以被告已经支付欠款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这是原告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中铝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59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4795元,由原告广西中铝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
审判员  陈东平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黄微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