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某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某某(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赣1002民初2441号
原告:江苏某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女,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某某(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
负责人:***。
被告:某某(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
被告:江西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江苏某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某某(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某某(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西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9日立案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江苏某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案件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诉讼主体发生改变为由,于2025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某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某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9269元,减半收取24635元,由原告江苏某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