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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常州木枫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404民初2086号 原告:***,男,1990年9月26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鹿邑县。 被告:***,男,1975年2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 被告:常州木枫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4MA1MQ7RB1N,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新闸镇新冶路**。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苏中电创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33140424571,,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具区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江苏中电创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常州木枫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