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14民初4976号之二
原告:合肥峰硕物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61416329G,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南二环路168号安徽国强钢材交易中心6幢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中电创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33140424571,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具区路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二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134757148J,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具区路88号。
法定代表人:***。
关于原告合肥峰硕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中电创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2日立案后,原告合肥峰硕物资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峰硕物资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峰硕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12元,减半收取2706元,财产保全费1891元,合计4596元,由合肥峰硕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吴佳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