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电创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404执59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90年9月26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鹿邑县。
被执行人:***,男,1975年2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
被执行人:江苏中电创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33140424571,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具区路88号。
法定代表人:蔡宏展,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常州木枫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4MA1MQ7RB1N,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新闸镇新冶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张跃娣。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中电创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常州木枫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8日作出的(2020)苏0404民初20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内容:一、被告***、常州木枫海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劳务费250000元;二、如上述两被告未能履行上述判决规定的债务,则由被告江苏中电创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在63500元范围内承担从***、常州木枫海建设有限公司在中电环境“徐州鑫晶半导体大硅片纯水系统项目部”工程余款中扣款直接支付原告的责任。如扣款不能则由被告江苏中电创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在63500元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53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5950元由被告***、常州木枫海建设有限公司承担。因被执行人***、江苏中电创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常州木枫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受理。
本案执行过程如下:
1、2021年2月22日,本院通过集中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江苏中电创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常州木枫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传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财产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上述送达材料均确认送达,被执行人江苏中电创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到庭,被执行人***、常州木枫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通知未到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2月26日作(2021)苏0402执596号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2、2021年2月21日、2021年6月4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江苏中电创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常州木枫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互联网银行、不动产、车辆、证券、保险、婚姻登记信息等身份和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常州木枫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冻结其若干银行账户,基本无存款(冻结到期日:2022年2月21日)。被执行人江苏中电创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在担保责任范围内的赔偿金额63500元全部给付申请执行人***。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常州木枫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现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冻结、查封申请执行人需于到期15日前书面申请续冻、续封,逾期解冻、解封造成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3、2021年2月21日、2021年6月4日本院通过江苏省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常州木枫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不动产、车辆、证券、购物地址、公积金等财产信息,反馈信息显示未发现被执行人***、江苏中电创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常州木枫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
4、2021年6月8日,本院通过微信聊天方式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告知书,将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明确表示认可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暂时没有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向法院提供。
本案执行标的255950元,执行标的执行到位63350元,剩余执行标的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名下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线索,本院认为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404民初20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尹春晖
审判员  王笑一
审判员  丁 淼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凯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