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14民初3022号
原告:北京君合天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0628366398,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永定河路26号50幢01层101-82。
法定代表人:陈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勇,湖北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中电创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33140424571,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具区路88号。
法定代表人:蔡宏晨。
原告北京君合天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合天成公司)与被告江苏中电创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原告君合天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君合天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郭莹华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石 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