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电创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北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中电创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214执保336号
申请人:江苏中电创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
法定代表人:蔡宏展,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佩,江苏百年东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鹤,江苏百年东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昆仑街。
法定代表人:马某。
申请人江苏中电创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科技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江苏中电创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799578.6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中电创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799578.6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吴成新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 潘家嘉
书 记 员 钱 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