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淼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淼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市闵行区华光花园业主委员会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沪0112民初21510号 原告:上海淼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崇城桥镇东门路378号4号楼109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日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闵行区华光花园业主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虹梅路3297弄66号甲(北门卫室东间)。 负责人:***,主任。 被告:上海真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老芦公路1056号2幢102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司法务。 原告上海淼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闵行区华光花园业主委员会、上海真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