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淼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淼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市闵行区华光花园业主委员会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沪0112民初21510号
原告:上海淼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东门路378号4号楼109室。
法定代表人:杨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泓辉,上海日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靖宇,上海日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闵行区华光花园业主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虹梅路3297弄66号甲(北门卫室东间)。
负责人:张小健,主任。
被告:上海真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书院镇老芦公路1056号2幢102室。
法定代表人:吉建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瑶,女,系该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建争,男,系该司工作人员。
原告上海淼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闵行区华光花园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华光业委会)、上海真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真贤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予以审理。审理中,原告向本院递交司法造价鉴定申请书,要求对相关工程的造价进行审价。本院经审核后予以准许,并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委托万隆建设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对相关工程的造价进行鉴定。2021年8月31日,本院出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并由审判员独任审理。2021年12月3日,万隆建设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了《华光花园房屋漏水维修工程造价的鉴定意见书》(以下简称鉴定意见书)。2022年2月9日,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泓辉,被告华光业委会的负责人张某,被告真贤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邢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淼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华光业委会、真贤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606,671.29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被告华光业委会、真贤公司偿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606,671.29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自2020年7月2日至全部清偿之日止。事实和理由:被告华光业委会系上海市闵行区华光花园的业主委员会,被告真贤公司系被告华光业委会聘请的小区物业管理公司。2018年5月,被告将小区屋面防水、污水管外排、水管修复、水管拆装、污水管改造等维修工程发包给原告,双方未签订合同。2018年下半年,原告进行居民楼污水管道急修工作。2019年1月9日,原告与两被告签订《华光花园房屋漏水维修合同》(以下简称涉案合同),由原告承包华光花园房屋漏水维修工程(以下简称涉案工程),合同约定计价方式为综合单价。涉案合同签订后,原告开展华光小区屋面防水、外墙防水维修工程。2019年11月左右,原告总计完成34处工程,工程价款共计606,671.29元。涉案工程已经被告验收并签字,且早已移交小区投入使用。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以维修基金未开通等理由尚未支付款项。原告曾某去房办、居委等部门沟通,然被告至今未支付工程款。现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望法院支持诉讼请求。
审理中,原告上海淼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如下:1.被告华光业委会、真贤公司支付工程款371,601元。2.被告华光业委会、真贤公司偿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371,601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自2020年7月2日至全部清偿之日止。3.鉴定费用22,500元,由被告华光业委会、真贤公司负担。补充事实和理由:原告认可鉴定意见书,故按照鉴定意见书载明价格减去已付款150,000元作为诉请金额。
被告上海市闵行区华光花园业主委员会、上海真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辩称,首先,被告真贤公司曾垫付150,000元工程款。其次,两被告对鉴定意见书载明价格没有异议,但付款条件尚未成就。按照涉案合同约定,涉案工程需经被告华光业委会验收合格,但被告华光业委会未签署验收意见。原因是涉案工程完工后,存在大量质量问题。保修期内,业主因工程质量问题多次要求原告返修,原告并未返修。提请法庭注意:原告提交之竣工验收单:前5张确认完成情况,并未签署验收意见。经核实,仅对施工情况进行确认,不代表验收合格。后29张只有被告真贤公司签字,只是确认施工事实。综上所述,被告要求暂缓支付工程款并暂扣质保金。此外,被告真贤公司并非工程款支付主体。
原告上海淼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听取被告上海市闵行区华光花园业主委员会、上海真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辩称意见后,补充意见如下:1.原告从未收到被告要求返修的意见,所有工程均经两被告验收且有验收文件。2.同意扣留质保金。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月9日,原告上海淼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约乙方)与被告上海市闵行区华光花园业主委员会(签约丙方)、上海真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约甲方)签订《华光花园房屋漏水维修合同》一份,上述合同与本案相关条款如下:一、工程名称、地点、内容。1.工程名称:华光花园房屋漏水维修。2.工程地点:上海市闵行区XX路XX弄XX号(以实际施工工程为准)。3.工程内容:小区防水工程维修。具体工程内容及范围以甲方通知为准。二、合同期限。合同期限从2019年1月9日至2020年1月8日止。三、工程计价方式。1.乙方根据各楼栋特点,提供不同类型防水维修“1㎡”综合单价。每类型防水维修方式选取一个有维修需求的样品,打包后作为一个工程样品进行维修,乙方根据“1㎡”综合单价为依据进行分类报价,汇总为本次样品工程总价;小区维修基金银行所属审计单位对该报价进行审计,样品工程最终结算价以审计结果为依据。2.以上工作完成后的后续维修工程,乙方根据上述审计结果按“1㎡”综合单价提供单次维修报价,经甲、丙方确认后进行维修。3.因部分房屋屋顶现有隔热板,维修过程中将存在拆铺工作,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隔热板拆除后是否将剩余的隔热板铺设好。考虑到隔热板的拆、铺存在工序和工程量的差异,结算时按照实际施工内容结算。4.若丙方要求更高规格的施工方案,经各方协商后,由乙方另行出具施工方案和报价,经甲、丙方共同审核后实施。四、费用及支付方式。1.甲方从项目专属维修基金支付乙方工程款,甲方应向业主委员会提交支付乙方工程款的支付凭证。2.单次维修总价超过50,000元的,开工前甲方支付乙方工程总价30%的款项,工程完工由专业第三方验收合格后,丙方确定付款金额后通知甲方,由甲方支付乙方总价65%的工程款,余5%为质保金(不计息),质保到期后由丙方通知甲方支付乙方剩余质保金。3.单次维修总价低于50,000元的,乙方汇总当月维修完工并验收合格的所有维修工程,办理结算资料交给丙方审核,审核通过后,丙方书面通知甲方支付乙方工程款。4.付款时,乙方需出具经税务部门认可的相关专业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乙方应保证其提供的发票真实、合法、有效,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纠纷和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五、质量和技术要求。产品及施工质量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志、企业标准和国家环保法规的要求,乙方严格按照施工方案施工。保修期内的工程质量问题,乙方负责维修及承担丙方所产生直接和间接费用;如丙方人为造成或自然灾害导致的质量问题,乙方配合维修其费用由丙方支付。六、检验标准、方法。1.主要材料进场后,丙方有权随时对产品质量和工程进行验收,甲方需严格对产品质量和数量进行验收,并将结果通知乙方,如有质量问题,丙方有权以口头书面形式通知供货方换货或退货,乙方应及时解决,如不及时解决或处理,甲方有权拒收或视为验收不合格。2.工程施工过程中,甲、丙方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查看,经现场查看后发现有不合格之处,乙方应立即整改;隐蔽工程隐蔽前,乙方应通知甲方与丙方至隐蔽工程现场检查,检查合格后,由甲方与丙方所派遣的代表在检查记录上签字,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隐蔽工程的施工。3.如验收不合格的,乙方立即返工或维修,直至第三方验收合格。七、保修期(质保期)。1.屋顶防水全面翻新维修,质保期5年。2.屋顶防水局部翻新维修,质保期5年。3.外墙漏水维修,质保期3年。八、甲、乙、丙三方的权利义务。1.甲方权利义务。(1)在乙方供货时及时协助查验产品的合格性,全面监管乙方的施工过程及质量。(2)甲方应提供必要的便利和配合,全部腾空或部分腾空房屋,清除影响施工的障碍物。对只能部分腾空的房屋中所滞留的家具、陈设等采取保护措施。向乙方提供施工所需的水、电、气及电讯等设备,并说明使用注意事项。如提供水、电,以利于工程维修顺利开展。(3)如甲方与丙方不再续签物业服务合同,甲方须配合新物业公司完成本工程的交接手续。2.乙方的权利义务。(1)严格按甲方要求选择材料的品种及规格,质量应达到甲方及相关规范规定的质量要求。(2)乙方必须按使用本合同约定,提供符合本合同规定的产品,若有不实,甲方有权拒绝使用,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3)服从甲方指挥和管理,自觉遵守施工现场相关管理制度,不得违章作业。自行协调与业主的关系,维护施工秩序,确保工程按期顺利完工,并承担相关费用。(4)按照甲方的整改要求进行整改。(5)乙方有责任向甲方提供产品合格证、检测报告。(6)乙方应做到安全文明施工,保证活完料尽场地清。3.丙方的权利义务。(1)丙方有权指派现场代表,负责监督和协调相关事宜,对产品质量和维修进行检查,并提出整改意见。(2)丙方应及时配合乙、甲办理结算资料,以便工程款能及时支付。九、违约责任。(1)因乙方原因,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乙方应立刻书面通知甲方,经双方书面同意后办理合同终止协议,并由乙方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违约金、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为此而产生的律师费、公证费、交通费。2.甲方逾期支付单次维修工程款的,按维修工程款的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3.维修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质量评定合格标准。经甲方验收不合格的,乙方应在3日内进行返工或补修,若经返修后仍不能验收通过的,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按单次工程款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在合同期间,如返工或补修的次数超过三次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如还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向甲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期间,原告上海淼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就涉案工程进行施工。
审理中,各方确认原告上海淼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收取工程款计150,000元。
审理中,原告上海淼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司法造价鉴定申请书,要求对涉案工程的造价进行审价。本院经审核后予以准许,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委托万隆建设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对相关工程的造价进行鉴定。原告为此次鉴定垫付司法鉴定费22,500元。2021年12月3日,万隆建设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经鉴定,向本院出具了《华光花园房屋漏水维修工程造价的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上海市闵行区华光花园漏水维修工程造价为521,601元。
经庭审质证,原告上海淼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市闵行区华光花园业主委员会、上海真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鉴定意见书均无异议。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华光花园房屋漏水维修合同》等材料,由万隆建设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华光花园房屋漏水维修工程造价的鉴定意见书》及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与两被告签订的《华光花园房屋漏水维修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关于原告要求被告华光业委会、真贤公司支付工程款371,601元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按约进行施工,在涉案工程施工完毕后有权获得相应工程款。审理中,双方确认如下事项:1.对鉴定意见书载明之涉案工程造价为521,601元不持异议。2.原告已收取150,000元工程款。鉴于原告同意扣除质保金,本院根据涉案合同约定,确认扣除质保金26,080.05元后,应付工程款金额为345,520.95元。至于两被告关于被告真贤公司并非工程款支付主体的抗辩意见,本院认为,上述意见不符合涉案合同关于由甲方(被告真贤公司)从项目专属维修基金支付乙方(原告)工程款的约定,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原告要求被告华光业委会、真贤公司偿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原告与被告未能就付款金额、付款期限等达成一致意见。2.原告长期未能收到工程款,确有损失。本院酌情确定逾期付款利息的起算日为2021年6月2日(立案日)。至于逾期利息的计算标准,原告主张采用的标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此外,被告华光业委会、真贤公司主张的工程质量问题,可依据保修约定另行向原告主张。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真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市闵行区华光花园业主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淼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345,520.95元。
二、被告上海真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市闵行区华光花园业主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如下方式偿付原告上海淼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人民币345,520.9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自2021年6月2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874.02元,司法鉴定费人民币22,500元,合计人民币29,374.02元,由被告上海真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市闵行区华光花园业主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
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秦玉罕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朱 琳
书 记 员 朱 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