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西咸新区轨道交通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市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116民初13262号
原告:***,女,汉族。
被告:西咸新区轨道交通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市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地铁16号线一期土建工程4标段项目部),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西咸新区轨道交通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市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12日立案后,原告于2024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自愿合法,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5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贾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