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0682民初99号之一
原告:四川铭盛梓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什邡市方亭街道金河南路2号南城美域10幢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2MAC6L5N09M。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联(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青华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静康路769号华宇广场1栋1单元7层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4MA6CGL9E5W。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铭盛梓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青华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8日立案。原告四川铭盛梓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铭盛梓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铭盛梓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009元、保全费3629元,合计8638元,由原告四川铭盛梓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