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3民终10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盛世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桐城南路358号新里程花园7幢201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54553491M。
法定代表人:盛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元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蚌埠远大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解放路4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691052394G。
法定代表人:房新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径桥(蚌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盛世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光彩大市场八区9栋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0557590148。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安徽盛世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蚌埠远大钢结构有限公司、安徽盛世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2017)皖0303民初3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安徽盛世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安徽盛世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盛世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98元,减半收取2549元,由上诉人安徽盛世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张青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