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盛世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安徽盛世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定远县宸圆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1125执2615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盛世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桐城南路358号新里程花园7幢20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54553491M(1-5)。
法定代表人:盛雷,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定远县宸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定远县炉桥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50584765899;
法定代表人:*金波,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安徽盛世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定远县宸圆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2017)皖1125民初45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10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核实被执行人定远县宸圆置业有限公司在定远县炉桥镇人民政府有宣传展示牌款及鉴定费,系被定远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2日作出的(2016)皖1125民初68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认,且执行人定远县宸圆置业有限公司也申请强制执行定远县炉桥镇人民政府(执行案号为(2017)皖1125执2881号执行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定远县宸圆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定远县炉桥镇人民政府(执行案号为(2017)皖1125执2881号执行案件)所得款项127129元(本金122400元、执行费1736元、诉讼费2993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杨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