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盛世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蚌埠远大钢结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303执434号
申请执行人:蚌埠远大钢结构有限公司,69105239-4,住安徽省蚌埠市;
被执行人:安徽盛世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2018年8月16日生效的(2017)皖0303民初385号判决,于2019年3月15日向被执行人安徽盛世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安徽盛世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一、被告安徽盛世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给付原告蚌埠远大钢结构有限公司加工制作款189000元并赔偿原告逾期付款损失(自2015年10月1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蚌埠远大钢结构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98元,公告费800元,共计5898元,由被告安徽盛世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安徽盛世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合肥新里程支行的账户17×××32存款733892.89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王公尔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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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高新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