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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与某某、颍上县三树彩家具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颍民一初字第02625号 原告:***,男,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颍上县。 原告:***,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 以上两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安徽大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 被告:颍上县三树彩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颍上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农民。 以上三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阜阳市中福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人民东路150号阜阳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颍上县三树彩家具有限公司、***、阜阳市中福劳务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4600元,减半收取17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