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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惠州市众业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306民初3119号 原告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下湖社区下围工业区一路22号-10010023栋(A)厂房三楼3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86524540。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惠州市众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高新区沥林镇企岭村厂房D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351242474A。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18年1月18日受理原告诉被告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09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兼)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