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306民初3119号
原告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下湖社区下围工业区一路22号-10010023栋(A)厂房三楼3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86524540。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惠州市众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高新区沥林镇企岭村厂房D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351242474A。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18年1月18日受理原告诉被告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09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兼)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