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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东莞市科睿思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某某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07财保945号 申请人: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凤凰岗社区凤凰岗第三工业区B1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86524540。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东莞市科睿思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东莞市大朗镇求富路社区长盛北路68号三栋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4UKNT91D。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女,汉族,1975年12月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申请人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4日向深圳国际仲裁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东莞市科睿思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91836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具体内容以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为准)。担保人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保单号:2019-06-03-08]作为担保,愿意在人民币918360元范围内为申请人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的本次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2019年6月4日,深圳国际仲裁院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东莞市科睿思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918360元的财产(具体以查封、扣押、冻结清单为准)。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