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粤03民终28091、28092号
28091、28092号案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凤凰岗社区凤凰岗第三工业区B1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8652454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28091号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1年4月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28092号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5年7月3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德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两案,分别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3民初7889、78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9年10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8091号案上诉人***公司一审诉请:1、***赔偿***公司经济损失3,15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承担。
28091号案一审判决:驳回***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受理费5元,由***公司承担。
28091号案上诉人***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3,150,000元;2、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28091号案被上诉人***针对上诉人***公司的上诉,口头答辩称:一、上诉人应就其市场经济活动中的行为承担商业风险,上诉人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因被上诉人离职导致技术产品出现问题。无法证明被上诉人唆使其技术产品团队相继离职,无法证明客户退货经济损失的存在及与被上诉人离职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具体理由详见被上诉人一审答辩意见。二、上诉人无端主张经济损失315万元,又在要求被上诉人承担315万元,这不仅是无中生有,蓄意转嫁企业承担的商业风险,更是捏造事实,恶意诉讼,滥用司法资源,背离了诚实信用原则。三、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该驳回上诉人的全部上诉请求。
28092号案上诉人***公司一审诉请:1、**赔偿***公司经济损失3,15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承担。
28092号案一审判决:驳回***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受理费5元,由***公司承担。
28092号案上诉人***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3,150,000元;3、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28092号案**针对***公司上诉,答辩意见同***一致。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基本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两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是否应当赔偿***公司的损失。***公司主张***、**的行为给其造成损失,故应当由其举证证明***、**实施了一定的行为,***、**存在过错,***、**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害后果,实施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但***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的离职行为导致客户的技术问题无法解决,导致客户的退货,而客户退货的行为,客户退货的后果给***公司造成的损失与***、**的离职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故原审对***公司要求***、**赔偿***公司的损失不予支持是正确的,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祥云公司上诉理由均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并无不当,依法应当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两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共计人民币20元,均由上诉人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兼)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