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民特1824号
申请人(**申请人):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凤凰岗社区凤凰岗第三工业区B1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86524540。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被申请人):东莞市科睿思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求富路社区长盛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4UKNT91D。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女,汉族,1975年12月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申请人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申请撤销**裁决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公司的申请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公司申请称:一、**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1.**向**庭提交了东莞市科睿思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睿思美公司)向**公司支付交易款项的部分付款凭证,而隐瞒了与之相对应的交易合同,故意混淆事实,导致**庭作出错误的裁决。**公司与科睿思美公司之间从2016年底建立业务关系,持续交易至2019年5月,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签订了多份交易合同,包括涉案的编号为SL2017090042的《购销合同》及编号为MH2017120028、MH2018010004的两份《设备租赁合同》。科睿思美公司未付清上述合同的价款,**公司就此提出**申请。**为逃避债务,否认了编号为SL2017090042的《购销合同》,而将科睿思美公司支付该合同价款的付款凭证,即“客户收(付)款入账通知”提交给**庭,称入账通知上的180,000元系《设备租赁合同》的价款,导致**庭未能查清事实,错以该笔款项全额冲减了案涉两合同的应付价款,损害了**公司的合法权益。2.在**有能力向**庭提供证据的情况下,其拒不提供相关证据,并作出否认的意思表示,属于故意隐瞒证据的行为。首先,**案庭审已查明,**系科睿思美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前妻,并在科睿思美公司担任会计、业务等职务,其理应知晓**公司与科睿思美公司的交易情况。为证明2018年10月29日支付**公司的70,000元属于**案涉案合同的款项,第二次庭审结束后,**还致电科睿思美公司的原财务人员核实了该款项的详细支付过程,最终得出该款项是由原定支付(2019)深国**2897号**案涉案合同项下的保证金变更为支付(2019)深国**2896号涉案合同项下的款项的结论,足见**完全有能力核实**公司提交的SL2017090042《购销合同》真实性,但**并未核实,反而以不知情为由,变相否认科睿思美公司与**公司之间还存在其它业务合同的客观事实,故意隐瞒关键证据的主观故意明显。其次,**第二次庭审中,为证明“客户收(付)款入账通知”的真实性,**向**庭当庭提交了三本会计记账凭证的原件供**庭核实。众所周知,会计记账凭证属于会计档案,非一般人可以轻易取得,**既然可以获取到会计记账凭证,有理由相信其亦可以获取作为付款依据的交易合同,也有能力对**公司提交的相关联的交易合同的真实性作出是否真实的判断,但**以不知情为由否定其存在,明显属隐瞒证据的行为。二、**庭作出的裁决超过法定的裁决期限,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予撤销。根据深圳国际**院《**规则》第八章第五十条第(三)款“本规则第二条第(一)款所涉争议案件适用第九章快速程序的,**庭应当在组庭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裁决”及第九章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凡争议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00万元的,……适用快速程序”的规定,(2019)深国**2896号案件涉案争议金额为100万元以下,属于适用快速程序审理的案件,**组庭之日为2019年8月2日,故**庭作出裁决的最迟期限应为2019年10月8日,但**庭迟至2019年10月30日才作出案涉裁决,属严重超期裁决,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案涉裁决应予撤销。综上,**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程序违反了法定的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五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请求撤销(2019)深国**2896号**裁决。
科睿思美公司及**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查明:**公司因与科睿思美公司、**合同纠纷向深圳国际**院申请**,深圳国际**院于2019年10月30日作出(2019)深国**2896号**裁决,裁决如下:(一)科睿思美公司向**公司支付所欠货款人民币220,000元及违约金人民币90,000元;(二)科睿思美公司向**公司支付律师费用人民币15,000元;(三)科睿思美公司向**公司支付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四)**对科睿思美公司公司上述第(一)、(二)、(三)项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本案**费用人民币38,073元,由**公司承担人民币12,691元,科睿思美公司承担人民币25,382元。**公司已预交人民币38,073元,抵作本案**费不予退还;科睿思美公司直接向**公司支付人民币25,382元,**对科睿思美公司的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驳回**公司的其他**请求。
本院认为:本案是申请撤销国内**裁决案件,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审查。本案争议的焦点是:1.对方是否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2.**庭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关于对方是否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对方当事人向**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情形需满足三个条件即(一)该证据属于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二)该证据仅为对方当事人掌握,但未向**庭提交;(三)**过程中知悉存在该证据,且要求对方当事人出示或请求**庭责令其提交,但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予出示或者提交。申请人认为对**瞒了SL2017090042号《购销合同》,但该合同并非仅为对方当事人掌握,申请人自己也掌握,其在**庭审阶段没有提交,不能认定为对**瞒。
关于**庭是否违反法定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是指违反**法规定的**程序和当事人选择的**规则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的情形。**庭从组庭到作出裁决的时间虽然超过了《**规则》规定的快速程序2个月的期限,但并未影响案件正确裁决,不属于**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申请撤销**裁决的理由均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请求撤销(2019)深国**2896号**裁决的申请。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由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协议的范围或者**委员会无权**的;
(三)**庭的组成或者**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员在**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2.第二十条**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是指违反**法规定的**程序和当事人选择的**规则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的情形。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