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吉祥云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科睿思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粤1972执3787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凤凰岗社区凤凰岗第三工业区B1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3005586524540。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东莞市科睿思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求富路社区长盛北路68号三栋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MA4UKNT91D。 法定代表人:***。 执行申请 执行依据:深圳国际仲裁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深国仲裁961号裁决书。 案由:合同纠纷。 立案日期:2021年3月1日。 执行内容:根据上述执行依据及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被执行人须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本案欠款149000元(违约金暂未计),并承担仲裁费15130元、执行费2362元。 执行情况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以及执行传票,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且未到庭接受调查。 二、本院依法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不动产登记中心、自然资源部门、工商登记部门等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进行调查和了解,向申请执行人询问被执行人的经营情况,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已停止在住所地、经营地进行经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进行高消费,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信用惩戒。 综上,本案暂未执行到款项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执行情况并无异议。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暂未能实现,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结果 本院认为,当事人必须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否则人民法院有权强制执行。本案中,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和执行强制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暂未能得到实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依法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