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粤19执20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凤凰岗社区凤凰岗第三工业区B1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86524540。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职务。
委托代理人:***,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东莞市科睿思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为东莞市大朗镇求富路社区长盛北路68号三栋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4UKNT91D。
关于申请执行人东莞市科睿思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依据已生效的深圳国际仲裁院作出的(2020)深国仲裁961号裁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东莞市科睿思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经查,被执行人东莞市科睿思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东莞市大朗镇,属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辖区。为提高执行效率,本案指定由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深圳国际仲裁院作出的(2020)深国仲裁961号裁决书由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执行。
二、本案卷相关材料移交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并由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将本裁定书送达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