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启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重庆奇峰物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6民初25323号 原告:***,男,198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萍,重庆美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奇峰物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重庆祥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男,199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 第三人:四川启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汶川县。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于2020年12月30日受理了原告***与被告重庆奇峰物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祥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四川启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泫华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