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6民初25323号
原告:***,男,198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萍,重庆美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奇峰物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重庆祥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男,199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
第三人:四川启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汶川县。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于2020年12月30日受理了原告***与被告重庆奇峰物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祥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四川启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泫华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