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汶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221民初384号
原告:***,196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的妻子,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启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汶川县威州镇***4幢1楼。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中铁十八局集团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兴镇迎龙大道19号。
法定代表人:**千
第三人:***,195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
原告***诉被告四川启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中铁十八局集团隧道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四川启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中铁十八局集团隧道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14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冯 昊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