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行政案件裁定书
(2021)渝0106行审1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沙坪坝区应急管理局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沙)应急罚(执)(202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沙坪坝区应急管理局申请执行(沙)应急罚(执)(202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依据的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无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内容。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经审查查明,2019年3月16日,重庆祥鹏建筑有限公司与四川启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劳务合同》,将奇峰·挂月二标段剩余工程及三期养老项目工程劳务分包给了被执行人。2019年12月27日,被执行人工作人员在奇峰·挂月二标段37号楼6层进行支模加固工作,其中唐登建站在37号楼6层西侧临边脚手架上模板作业时,坠落至1层水泥地面,唐登建受伤后送医,经抢救无效死亡。《四川启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2·27”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载明:“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1.直接原因:四川启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木工唐登建安全意识淡薄,站在临边脚手架上模板作业时未系安全带,未正确佩戴安全帽,导致坠落受伤,是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2.间接原因:(1)四川启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2)四川启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事故隐患巡查排查不力,未及时发现并制止作业人员的违规操作行为。(3)四川启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全防护措施不力,施工现场水平安全防护设施、安全防护网搭设不规范……。2020年4月7日,申请人提交了该事故调查报告,对被执行人提出了处理意见。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同意调查报告对事故原因的分析,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的认定。申请人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于2020年4月1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告知了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告知了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但被执行人没有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申请人综合调查情况及收集的证据材料于2020年4月24日作出了(沙)应急罚(执)(202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决定给予四川启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元整的行政处罚。申请人于2020年4月2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该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收到后既未提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于2020年5月1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沙)应急催(执)(2020)4号《缴纳罚款催告书》,于2020年10月2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沙)应急催(执)(2020)5号《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被执行人收到上述催告书后,于2020年11月24日缴纳罚款壹拾伍万元整,剩余罚款在催告书确定的期限内仍未履行。申请人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沙)应急罚(执)(202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中被执行人未缴纳的罚款。
对重庆市沙坪坝区应急管理局作出的(沙)应急罚(执)(202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中对四川启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罚款100000元的内容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玉晶
审 判 员 艾知宇
审 判 员 冯 晞
法官助理 廖加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