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世纪人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世纪人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其他案由财产保全执行执行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 结案报告 (2022)黔0221执保450号 申请保全人:贵州世纪人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贵州省贵阳市贵安新区。 被保全人: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关于申请人贵州世纪人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水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黔0221民初347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贵州世纪人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继续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805890.00元。 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805890.00元。 至此,该案以保全完毕方式报结案,当否,请批示。 承办人***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