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2民终123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水城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8年3月20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织金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0年5月8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纳雍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金开云,男,1966年5月2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纳雍县。
四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卫萍,贵州灏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011743931。
四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律,贵州灏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110454815。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世纪人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综合保税区综合服务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21MA6DL3X53D。
法定代表人:向佳友,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丹,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711643608。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启,系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2011252394。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科韵路**自编****用代码:91440000214401707F。
法定代表人:易文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艳艳,女,1975年10月2日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乙霖,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911101855。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水城经济开发区高科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楼代码:91520221594172941T。
法定代表人:罗彦夕,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斌,贵州勤维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199610645586。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念,贵州勤维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911141820。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遵义杨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新舟镇政府大院**代码:91520390214816611P。
法定代表人:吴大波,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浪,贵州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3201610207170。
原审第三人:贵州黔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西路**附****代码:91520201308875591H。
法定代表人:江井宏,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晶,1994年9月9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
上诉人**、金开云、***、**因与被上诉人贵州世纪人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贵州水城经济开发区高科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贵州遵义杨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贵州黔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2020)黔0221民初27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2020)黔0221民初274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金开云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914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张景强
审判员 龙 婷
审判员 张 丽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