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世纪人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旭日建材有限公司、贵州世纪人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111执保2014号
申请人:贵州旭日建材有限公司,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贵筑社区天鹅村**。
法定代表人:何康。
被申请人:贵州世纪人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贵州省贵安新区综合保税区综合服务大楼******。
法定代表人:向佳友。
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住广州市,住广州市天河区科韵路**自编****v>
法定代表人:易文权。
本院作出的(2020)黔0111民初1089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贵州世纪人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人民币200619.81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郑 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罗梦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