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苏0509民催21号
申请人:吴江市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体育路**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吴江市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8年4月25日发出公告(该公告于2018年5月9日刊登在《人民法院报》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期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编号为00100041/20856308,票面金额为10000元,申请人为吴江市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收款人为苏州市吴江区某中心,出票行为建行吴江分行营业部,最后持票人为申请人,出票日期为2016年9月22日的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一份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吴江市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700元,由申请人吴江市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