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睿能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兴嘉鑫创商贸有限公司;四川华睿能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106民初21996号 原告:成都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总经理。 被告:四川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伍某,职务不详。 原告成都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22日立案后,原告成都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成都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成都某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