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黔0123执保539号
申请人:贵州中恒巨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马场镇下桥路财富广场A栋1-29号。
法定代表人:朱竟争,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长江,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七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白云南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刘昭义。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0123民初206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依法受理贵州中恒巨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七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贵州中恒巨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2020)黔0123民初2067号民事裁定书对七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采取的对其价值4930929.59元财产的保全措施。本院于2020年08月12日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七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账务中心XXXXXXXXXXXXXXX账户内的存款4930929.59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即2020年08月12日至2021年08月12日)。于2020年09月28日本院对以上冻结的措施已全部解除,现本案已全部解除保全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作出的(2020)黔0123民初206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的内容解除保全完毕,本院(2020)黔0123执保539号案解除保全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