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黔0123执保446号
申请人:贵州中恒巨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马场镇下桥路财富广场A栋1-2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七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白云南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0123民初2067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受理贵州中恒巨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七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4930929.59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贵州中恒巨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保单号为121*********22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本院于2020年08月12日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七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账务中心8113****************001账户内的存款4930929.59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即2020年08月12日至2021年08月12日)。上述措施,申请人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申请续冻,逾期自行解冻,申请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现本案已保全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作出的(2020)黔0123民初2067号民事裁定书的内容保全完毕,本院(2020)黔0123执保446号案保全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