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铁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682执281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55年8月8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申请执行人***,女,1981年2月13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申请执行人***,男,1989年2月2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被执行人江苏华铁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陈杰。
委托代理人刘勤(特别授权),系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华铁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682民初87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江苏华铁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672320元、朱鸿2017年9月19日至2017年10月17日期间的工资4755.34元。二、江苏华铁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自2017年11月起按照1970.07元/月的标准按月向***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且支付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应当根据南通市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受理后,由郝文科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欠款677075.34元及抚恤金,执行费10057元(未预交)。
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下列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
1、通过法院专递邮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风险告知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登记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
3、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苏F×××××号车辆,查封期限二年,自2021年7月2日至2023年7月1日。
4、2021年9月2日,双方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申请执行人***、***、***就本案自愿由被执行人江苏华铁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给付55万元,分期给付:于2021年9月15日前给付19万元,于2023年1月4日前给付18万元,于2024年1月19日前给付18万元。二、如被执行人江苏华铁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按照上述和解协议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其他申请执行标的,双方就(2020)苏0682民初879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权利义务全部结束。三、如被执行人江苏华铁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未按上述和解协议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依据(2020)苏0682民初8795号民事判决书就未履行部分向法院恢复强制执行。
对于上述查封(冻结)财产,期限届满前,如需继续查封(冻结),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个工作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封(冻)申请,否则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后该项查封(冻结)措施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和解协议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未能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职权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不动产,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但未能实际扣押。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虽然达成了和解协议,但因双方约定履行的时间较长,近期尚不能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苏0682民初87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章海涛
审判员  张 鑫
审判员  沈飞宇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杨亚萍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规定,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