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882民初286号
原告:广德太元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市东。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宣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宣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科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广德太元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科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原告广德太元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德太元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韦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