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科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德太元混凝土有限公司、安徽科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882财保4号之一
申请人:广德太元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市东亭乡东亭社区五九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26957247332。
法定代表人:杨善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黎逢成,安徽宣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林,安徽宣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科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市桃州镇广宁路日月商城2号楼2-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2MA2RF9JR38。
法定代表人:胡祖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科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安徽广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洞支行(账号:20×××83)的存款31万元。现申请人广德太元混凝土有限公司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31万元。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科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安徽广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洞支行(账号:20×××83)的存款31万元。
审判员  余珍文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青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