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391民初25号
原告:***(***之妻),女,1973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沂源县。
原告:***(***之子),男,2000年10月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沂源县。
原告:***(***之女),女,2017年2月1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沂源县。
原告:***(***之母),女,1940年9月1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沂源县。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泉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淄博昊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新区恒大翡翠华庭A1#幢1单元15层0115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MA3P7D5L2U。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淄博张店民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四季青街道新业路300号鸿寿金融中心1幢2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667116853H。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淄博雨程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西里镇裕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3MA3PWJMA35。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智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淄博昊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第三人淄博雨程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淄博昊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第三人淄博雨程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淄博昊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第三人淄博雨程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