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621民初3495号
原告:安徽紫朔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众帮机电设备科技企业。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环碧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西峡县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大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大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安徽紫朔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环碧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立案。原告安徽紫朔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安徽紫朔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紫朔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404元,减半收取13702元,由原告安徽紫朔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