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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阳旭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蔚来建工有限公司、安徽省矿业机电装备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0421民初431号之二 原告:宁阳旭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宁阳县八仙桥街道办事处庙西村华宁大道北侧2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21MA7F9DE90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复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蔚来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柳行街道大禹西路凌云小区-西区西北侧90米4楼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MA7C38GW2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矿业机电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东山路222号(杜集区萧淮公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850828605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安徽紫朔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众帮机电设备科技企业创业服务有限公司科创楼2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MA2NA9JE65。 法定代表人:***,该公��董事长。 被告:河南平煤神马京宝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宝丰县商酒务镇房庄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1697346748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宁阳旭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蔚来建工有限公司、安徽省矿业机电装备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紫朔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河南平煤神马京宝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2024年3月18日,原告宁阳旭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省矿业机电装备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紫朔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河南平煤神马京宝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宁阳旭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宁阳旭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安徽省矿业机电装备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紫朔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河南平煤神马京宝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