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阳旭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蔚来建工有限公司、安徽省矿业机电装备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0421民初431号
原告:宁阳旭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宁阳县八仙桥街道办事处庙西村华宁大道北侧2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21MA7F9DE90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复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蔚来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柳行街道大禹西路凌云小区-西区西北侧90米4楼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MA7C38GW2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矿业机电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东山路222号(杜集区萧淮公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850828605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安徽紫朔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众帮机电设备科技企业创业服务有限公司科创楼2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MA2NA9JE6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河南平煤神马京宝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宝丰县商酒务镇房庄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1697346748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宁阳旭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泰公司)与被告山东蔚来建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蔚来公司)、安徽省矿业机电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徽矿机公司)、安徽紫朔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朔公司)、河南平煤神马京宝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企业名称为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平顶山京宝焦化有限公司、河南京宝焦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宝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日立案。
旭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蔚来公司、安徽矿机公司、紫朔公司、京宝公司向旭泰公司支付工程款61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欠付工程款45.6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21日起开始计算,以欠付工程款15.4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21日起开始计算,均计算至欠付工程款付清之日止);2.由蔚来公司、安徽矿机公司、紫朔公司、京宝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22年3月6日,旭泰公司与蔚来公司签订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一份,约定蔚来公司将“平煤神马京宝焦化公司130万吨/年焦炉烟气脱硫脱硝除尘系统升级改造项目”的钢结构、非标件制安工程交由旭泰公司具体施工,工程款为固定总价308万元,工程竣工验收30日内付款至95%,剩余5%作为质保金于一年后付清。该工程已于2022年9月20日竣工验收完毕,但蔚来公司仅向旭泰公司付款247万元,拖欠61万元至今未付。京宝公司是该工程建设的单位,京宝公司、紫朔公司、安徽矿机公司相互之间存在转包、分包关系。旭泰公司主张由旭泰公司向其支付上述欠付工程款并支付利息,主张由安徽矿机公司、紫朔公司、京宝公司在未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提起本案诉讼。
蔚来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与旭泰公司之间签订的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第十条约定,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经过协商不能解决的,向曲阜申请仲裁,故本案纠纷应当由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旭泰公司与蔚来公司之间了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双方因合同履行问题产生纠纷,旭泰公司提起诉讼,故本案案由应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双方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第十条约定,“在合同履行中若双方发生争议”“如协商不能解决,向曲阜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其中“曲阜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名称不准确,准确名称应为曲阜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但本案并非劳动争议,故该仲裁条款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根据上述规定,本案应当由案涉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即由本院管辖。综上,蔚来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山东蔚来建工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山东蔚来建工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同时提出副本6份,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三十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或者提出反诉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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